反恐首案|辯方指被告李家田遭警員迫招認 被告因經濟差貪錢留屠龍群組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19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17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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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「屠龍小隊」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,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,辯方今(9日)續進行結案陳詞。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陳詞指,原本針對李的證供薄弱,李遭警員「打嚇氹」才作出招認;黃振強負責出錢「飲飲食食」,李因經濟差和貪錢留在屠龍小隊群組。

7名被告為張俊富、張銘裕、嚴文謙、李家田、賴振邦、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,案件由陪審團審理。

代表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,李不在警方監視名單上,閉路電視沒拍到李,屠龍隊長黃振強於錄影會面中沒提及同謀者吳智鴻會給槍李,因針對李的證供薄弱,不能夠連繫有關串謀,故需要有一支槍聯繫本案的管有槍械罪。辯方指,警方在2020年2月起會見認罪被告彭軍壕及錄取無損權益供詞,彭首次提及吳給了李槍。辯方指,李於同年6月被捕,其招認是警方重組案情後的版本,與彭軍壕的版本相同。

辯方指,李稱自辯是希望法庭給他公義,李在家中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帶入廁所「打嚇氹」,才作出招認。辯方指,有搜查隊警員供稱搜查李的住所時,有一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表示不用搜廁所。辯方指,因為當時有警員對身在廁所的李「打嚇氹」,故沒有人搜查廁所,而控方亦未能解釋原因。

就李被控的管有槍械罪,辯方指黃振強及彭軍壕於錄影會面中,均沒有提及吳給了槍李,彭更稱「行山」後的槍,子彈和彈匣全部由吳拿走。辯方續指,黃一直希望有槍,若李有槍他不會不向李取槍。

辯方指,彭是唯一參與「行山」的控方證人,但他不肯解鎖手機,其供詞沒有獨立證供支持,陪審團不應相信曾發生「行山」試槍和炸彈事件。

辯方指,李因為對社會事件有興趣和搜集資料而加入屠龍,以便日後訪問。另外,李的經濟狀況差,2019年11月時銀行戶口一度只剩餘5元,而小隊的吃喝費用均由黃支付,黃曾給錢李買衣服,辯方問陪審團「你當時呢個經濟狀況,有人俾錢飲飲食食,你會唔會留喺呢個group(群組)?」,並指李留在群組某部分原因是「貪錢」。

就11月17日的荃灣大鴻輝會議,辯方指李當晚7時許仍在理大,但至9時仍稱「等我一陣」,沒可能花近2小時仍未到達荃灣,因此李當時被圍困理大,沒出席會議。即使是計劃前夕被要求到安全屋,李亦前往酒吧消遣而缺席,並獲黃過數500元結帳。

辯方強調,李只是參與了一個飲食和玩樂的群組,絕對沒有參與過涉案串謀,如李的供詞可能屬實,陪審團應裁定李無罪。

聆訊明(13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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